秦帝国许多制度,背后都有李斯的身影。他名斯,楚上蔡人,少学于荀卿,入秦说秦王,得客卿之任,先后建议逐客(《谏逐客书》)、定郡县、同文书、车同轨,又参与焚书议。秦始皇崩,与赵高合谋改遗诏,立胡亥为二世,杀扶苏、蒙恬;后赵高构陷,腰斩于咸阳市,夷三族。太史公写《李斯列传》,几乎是一部「法家权臣」的兴衰剧。

从客卿到丞相

《史记》载李斯观鼠:「人之贤不肖,譬如鼠矣,在所自处耳」——这是早期传记常用的性格描写,不必当作实录,却点出他求富贵、重环境的心态。他上《谏逐客书》,以穆公、孝公用人为例,说服秦王收回逐客令;灭六国后,议废分封、行郡县,说「诸侯有变,其赖之甚安,便天下定矣」。同文书、车同轨,则见《秦始皇本纪》与李斯相关奏议。他是法家思想在帝国初建时最得力的执行者之一。

「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;天下诗书百家语者,皆去其本,以属博士;欲学法令者,以吏为师。」——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载李斯议焚书

焚书之事,李斯是主倡者;坑儒是否大规模发生,学界有争论,但「以吏为师」、限制私学,确为秦政之一面。读李斯,须把制度成就与思想控制一并看见:郡县、度量衡统一,影响两千年;焚书与高压,亦埋下反弹种子。

沙丘之变与结局

  1. 秦始皇崩于沙丘,赵高、李斯、胡亥密谋,矫诏杀扶苏;
  2. 李斯为相,仍受赵高压制,上《督责书》劝二世严刑;
  3. 赵高诬李斯谋反,下狱,受五刑,腰斩咸阳市;
  4. 临刑,李斯对中子言「吾欲与若复牵黄犬,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,岂可得哉」——史家笔,情味俱在。

李斯学于荀子,重「法」「术」「势」的秦汉思路,在其身上体现为务实、权变,亦含投机。与韩非同出荀门,命运却迥异:韩非入秦被害,李斯先举后杀,终亦死于秦法。本文据《史记》介绍,不作权谋手册或厚黑学之诱导;焚书、矫诏等,宜作历史教训理解,而非操作指南。

汉以后,李斯常作「背主」「卖友」的反面典型;近代史学则更多讨论他在帝国制度形成中的结构性作用。两种读法可并存:人是复杂的,历史也是。

李斯入秦前,曾作《谏逐客书》,以穆公、孝公、昭王、惠王四君用人为例,论证「王者不却众庶,故能明其德」。此文为古文名篇,亦显示其以文献说服君主的才能。他学于荀子,与韩非同门,而路径迥异:韩非入秦被害,李斯先举后杀,终亦死于秦法。汉初贾谊《过秦论》评秦亡,兼及二世、赵高;后世读李斯,常与此文对看。郡县、同文、度量衡的统一,有历史进步性;焚书、矫诏、助赵高,则有政治罪责——读史须两面并看。

李斯《谏逐客书》与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合读,可见同一作者在不同处境下的文字能力。秦法严酷与其个人命运,构成法家实践史的重要案例。

李斯之死见于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末:具五刑,论腰斩咸阳市,顾谓其中子曰「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,岂可得乎」。这句话是否逐字实录,史家或有保留;作为列传收束,它把法家能臣的命运写到了尽头。读李斯,宜与《谏逐客书》《焚书》奏议对照,分清文采、政术与结局。

李斯之死见于《史记·李斯列传》末:具五刑,论腰斩咸阳市,顾谓其中子曰「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,岂可得乎」。这句话是否逐字实录,史家或有保留;作为列传收束,它把法家能臣的命运写到了尽头。

读李斯,宜与《谏逐客书》及焚书奏议对照,分清文采、政术与结局。丞相的权与罪,太史公用一篇传写完了。